问题 | 挪用公款是什么犯罪类型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是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贪污贿赂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涉嫌挪用公款罪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七)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五、涉嫌挪用公款罪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六、涉嫌挪用公款罪开庭后享有哪些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挪用公款是什么犯罪类型的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上内容了解,贪污贿赂类犯罪除了挪用公款罪外,还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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