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哪些可以做抵押权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民法典哪些可以做抵押权人 民法典对哪些人可以做抵押权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抵押合同是由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所以债权人是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所以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可以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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