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动迁同住人怎么认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征地动迁同住人怎么认定?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征地动迁同住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征地动迁补偿原则有哪些?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3、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实际上征地主管部门都会提前通知动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而且对同住人的安置补偿政策也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如果符合法律条件,同住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征地主管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像是户口本、身份证等。承租人对安置补偿有争议的,也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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