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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一、长春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占地补偿标准,征收长春农村地区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二、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1、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支付补偿金。

(1)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2)前款补偿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

2、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因项目需要超过二年的,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不管征收的是吉林长春,还是其他地区的土地,县级以上的政府,都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实施土地的征收行为,且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当然是需要结合当地相关政策确定的。若是违反规定,即使补偿金是平等协商确定的,也有可能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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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2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