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次醉驾239能缓刑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239一般不能判处缓刑。依据《醉驾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之规定,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初次醉驾239能缓刑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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