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交易原则: 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还包括交易规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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