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企业房屋买卖怎样申报,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企业房屋买卖怎样申报 民法典规定,企业房屋买卖是属于自治行为,不需要申报的,由企业和买受人自行协商。但如果是买卖国有房屋的,需要向国有财产管理机构申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房屋买卖是自治行为,由企业和买受人协商处理,不需要申报。 但如果买卖国有的房屋时,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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