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拿地时间是否就是取得房屋产权时间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拿地时间是否就是取得房屋产权时间 民法典规定,拿到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并不是房屋产权时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所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就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其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所以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并不是从土地使用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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