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起诉主体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起诉主体是谁? 起诉主体是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公诉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六、非法经营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起诉主体,不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量刑依据也不一样。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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