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1)追诉时效的计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时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 (3)追诉期限的延长。 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追诉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 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①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视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这两天都南京医科大学杀医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②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 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 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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