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般来说不管是处于拘留状态,还是被逮捕后被羁押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法律规范之中的条件,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但是大部分被逮捕的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而任何可以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犯罪分子,都需要能提供在取保期间自己对社区危害不大的证据,故此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被取保。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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