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医疗期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
解答 |
(一)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二)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 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存在在医疗期内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2个月工资。 具体的规定如上。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如何计算医疗期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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