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除非是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的,但所谓的羁押期限,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予以延长,没有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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