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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于查封期限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发布文号:【法释〔2004〕15号】颁布日期:2004-11-04执行日期:2005-01-01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二、查封期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一审审限
一审审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结的法定期限。
答辩期间
答辩期间,是指被告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的法定期间。
冻结期限
冻结期限,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财产实施限制其使用、流转等措施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是指某一对象在被最终确定法律效力之前,由相关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人员公布相关情况以收集异议的时间段。
民事诉讼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的有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二审审限
二审审限,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结的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或者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调解期间
调解期间,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法定期间。在我国,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长时效为二十年。特殊时效具体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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