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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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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内容

诉讼参与人并非仅存在于某一种诉讼程序中,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存在“诉讼参与人”这一概念。不少词条在解释这一概念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就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事实上这个法律条文是解释“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而非“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外延显然要比“诉讼参与人”小,用这一条文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显然是错误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介绍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

三、诉讼参与人的细节介绍

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合并或关闭的,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 企业关闭的, 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

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农村社员也可作为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诉主体参加诉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二是有的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担任;三是有的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单位其他人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已有规定。法定代表人除可以委托律师外,还可以委托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主体,也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中所规定的第三人,仅限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负有经济责任,此种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应当准许。

在第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于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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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