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问题 | 法庭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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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笔录的概述1.含义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合议庭评议笔录;当庭宣判的应记明判决主文,当事人对判决的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作宣判笔录。法庭笔录应当有全体审判员、书记员的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法庭笔录的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方式可以由书记员当庭宣读,或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告知当事人在闭庭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审判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无理,不予补正的,不能更改原始记录,但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应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2.质量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规定,法庭笔录应全面、具体、准确反映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总的要求是法庭笔录记载应具原汁原味即法官及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发言、发问、回答均为原话,不能篡改、歪曲、遗漏、差错,亦不能擅自省略。 3.内容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4.对书记员的要求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当然,书记员平时应加强诉讼知识的学习,尽快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不当干预。 法庭笔录的功能1.上诉法庭审理案件的基础。由于二审法官不参加一审的审理活动,其只能通过法庭笔录来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观点;了解一审法庭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和质证活动、法官的发问和当事人的回答;了解一审法官的审理思路及本案系争的焦点及相关事实及其依据,了解一审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确定审判思路、案件的系争焦点,以便正确裁判。一审和二审的法庭笔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基础。 2.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提供了诸多证据。依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具备了证据的可采性条件,否则就可能被排除出本案的证据范围。而是否经过当庭质证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庭笔录上是否记载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如未记载,则不被认为已当庭质过证,而不管实际上是否质过证,更不要说已向法庭提交过相关证据了。 3.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及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证人、鉴定人的回答。当今诉讼,因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自认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自认。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庭上发言(包括发问与回答)一旦被记载于法庭笔录上就被以法定形式固定了下来,非具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不能更改的。 4.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的庭审的具体言辞。包括诉讼权利的告知、举证指导、争议焦点的归纳、某一事实的发问、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 5.作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6.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回避的权利、有由本民族语言翻译的权利、陈述、辩解、质证、辩论、申请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财产、申请证人出庭等权利。但是否法庭都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有无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偏袒一方,都须有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法庭笔录。遇不服裁判的一方或双方申请再审、抗诉或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先查阅法庭笔录,以此为据,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重审的处理意见。 法庭笔录的格式
法 庭 笔 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法院×号庭 案由:××诉××(主被告)等××纠纷(重、二、再审)案 审判人员:×××(长)×××(主审)××× 记录:××× 原告方:×××(本人到庭记)×××(身份)×××(身份) 被告方:同上。 … 追加(申请加入)第三人:同上。 (如系二审或再审,当事人按上诉/申请人、被上诉/申请人、原审身份列) 一、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略): 二、原告宣读诉状(见卷): 诉讼请求由×××变更为×××,增加×××请求。 三、被告宣读答辩状(见卷): 补充:×××。 另三、被告口头答辩: 1、×××××××××××××××; 2、×××××××××××××××; 3、×××××××××××××××; … 四、第三人宣读独立请求书(见卷)或发表意见: 1、×××××××××××××××; 2、×××××××××××××××; 3、×××××××××××××××; …。 2、×××××××××××××××; 3、×××××××××××××××; 5、(被告补充):×××××××××××××××; … 1、×××××××××××××××; 2、×××××××××××××××; 3、×××××××××××××××; …。 …。 七、被告出示证据: 2、×××××××××××××××; 3、×××××××××××××××; …。 1、×××××××××××××××; 2、×××××××××××××××; 3、×××××××××××××××; …。 八、第三人出示证据: :×××××。 :×××××。 :×××××。 :×××××。 …。 :×××××。 :×××××。 :×××××。 :×××××。 …。 :×××××。 :×××××。 :×××××。 …。 :×××××。 :×××××。 :×××××。 …。 2、×××××××××××××××; 3、×××××××××××××××; …。 2、×××××××××××××××; 3、××××××××××××××× ; …。 2、×××××××××××××××; 3、×××××××××××××××; …。 2、×××××××××××××××; 3、×××××××××××××××; …。 …。 二十二、被告最后陈述: 二十三、第三人最后陈述: 二十四、调解不成,休庭待判。 另二十四、调解: 2、被告最多×××。 3、听后另行安排调解。 二十五、休庭。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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