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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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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协商约定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由双方选择协商约定的具体条款。协商条款也应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商定。另外,除合同文本以外,有时还需要制定附件,附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通过附件上岗合同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通过附件厂规厂纪明确企业的具体权利、职工的具体义务等等。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时,合同才成立;合同是合法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除具有上述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法定为多、为主,以商定为少、为辅,即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工资、保险、保护、安全生产等,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余地较小。

(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即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如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待遇等。

劳动合同的作用

1.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实践中该项目的开工之日,就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目的结束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的概念区分

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

1、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简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合同期是每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合同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两年。

2、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的,试用期和合同期的起算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将试用期从合同期中剥离。其次,试用期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且期限的长短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且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结束后若劳动者考评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这类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当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低于法定最高值,在最高值范围内,双方是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的。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远远超过法定最高期限,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做无效处理,而超出部分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按非试用期的权利义务来履行。

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住房待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提供等)。

服务期限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五年期居多。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但在实际中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此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的费用等等。二是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对于劳动者而言,合同期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支出的成本以及岗位的特点等情况,在服务期协议中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作为双方履约的保障。

4、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到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内容。

5、见习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下,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可见,见习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在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目前,见习期已渐渐退出劳动合同范畴,但在正式宣布废除前,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见习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可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来解决。

6、学徒期是针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为了让其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一种产物,至今在一些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学徒期限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来确定。虽说学徒期是新近员工学习、接受培训的期限,但该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且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学徒工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

1、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实际中,存在着“违约金条款”被滥用的现象,用人单位不加区分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大,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最担心这种“违约金条款”,这也是产生劳资纠纷较多的一种情形。其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涵义并不清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只有劳动者具有以上两种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以外的其他劳动者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特别的限制。

2、损害赔偿金是侵权法上的概念,是指侵权方因其侵权行为给受损害方造成了损害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损害赔偿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以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待遇等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给员工造成损害为主。为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也享有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一般是在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支出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补偿。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是考虑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它带有一定的补偿性。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限于以下情形:(1)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等行为强制员工劳动或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派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5)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变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关系;(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尚需按应付经济补偿金的50%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类情形,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货币体现,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保险金涵盖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有些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方的利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免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劳动合同相关词条

  •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 劳动劳务

    劳动劳务,劳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用工人雇佣提供劳务者,是以小时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而不是全日制提供劳动或服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资支付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 绩效

    绩效,是企业考核员工的一项制度,包括被考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该单位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及管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重点努力的方向。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务人员支付一定费用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因人事或工作调动所产生的的纠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 竞业限制纠纷

    竞业限制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有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劳动者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劳动者离职多少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相关约定所引起的纠纷。

  • 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月发放多少工资及有什么劳动保障和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企业工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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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