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鉴定人
分类
解答

一、鉴定人的主要内容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二、鉴定人的特点介绍

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

(2)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4)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的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在不具备解决案件中的某种专门知识或在公司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鉴定。

三、鉴定人的司法地位

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四、鉴定人的问题研究

1与证人的区别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鉴定人,是指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或自然人。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佐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利用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确定,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比较少见;而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因而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

第二、所起的作用不同。鉴定人的作用是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性意见,其所作的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而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其陈述不是一种证据。

第三、费用的承担不同。鉴定的费用作为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提出该辅助人的当事人承担。

鉴定人相关词条

  •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所需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是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民事司法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专门单位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不同形态的客观事实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提供证据

    提供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义务就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待证事实向法庭提供客观事实材料。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0 6: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