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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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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无权代理相关词条

  • 特殊侵权赔偿

    特殊侵权赔偿,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受损,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为人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 侵权损害赔偿项目

    侵权损害赔偿项目,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需给予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

  • 网络侵权赔偿

    网络侵权赔偿,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要求侵权方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指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规定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

  •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国《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 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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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