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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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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条文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1条规定的。该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艇、军用车辆等。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

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否则应以违纪处理。

立案标准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4项规定: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

‘不及时报告’,是指丢失武器装备后不按有关规定如实向首长、上级报告,因而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战备、作战、训练、戒严、抢险救灾、处直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编造虚假情况欺骗首长、上级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四、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五、遗失武器装备罪司法解释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1条规定的。该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问题讨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严重情节,是指遗失后不仅不如实报告,而且还唆使他人欺骗、隐瞒真情,威胁他人不许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采用卑劣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因丢失武器装备而严重影响部队完成战备、作战、训练任务的;因丢失武器装备造成社会治安严重隐患的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因未能及时报告而流散社会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丢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或因其丢失而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遗失武器装备罪相关词条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 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 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 武器

    又称为兵器,是用于攻击的工具,也因此被用来威慑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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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