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双罚制的法理依据我国新《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做出了双罚制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对双罚制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观点有: 1、两个犯罪主体论。由于单位是一个社会有机整体,并非自然人,而且独立于自然人,但它又是由自然人组成。这就决定了单位犯罪具有自然人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单位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或者两个刑罚主体(双罚制),这是由单位内部结构复杂性所决定的。为何除了惩罚单位自身还要惩罚其代表人或其他单位成员,这是因为他们在单位整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而且他们对单位整体犯罪的产生,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行为,他们是有罪责的。既惩罚单位又惩罚在单位犯罪中具有重大罪责的单位成员,正是贯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能够更有效地惩罚和遏制单位犯罪,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连带刑事责任论。这种理论认为:双罚制的根据是单位犯罪的连带刑事责任原则。连带刑事责任,指单位与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相互关联,应同时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源于法人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3、单位犯罪的双重性论。这种理论认为双罚制的根据在于单位犯罪具有两重性:它是作为独立主体的单位的犯罪,又包含着自然人犯罪(直接责任者的犯罪)。自然人犯罪是形式,单位犯罪通过自然人犯罪体现出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认为只有认识到了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两重机制,双罚制就有了根据,从而为有效地惩治单位犯罪奠定了基础。 4、双层机制论。这种理论认为单位犯罪确实存在着一个独特的双层机制:一层是表层犯罪者,以单位为主体;一层是深层犯罪者,以单位代表及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主体。并认为单位犯罪的双层机制,为双罚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所谓双罚制,指的就是要对两个层次的犯罪者同时处以刑罚。这就是说,在双层机制中,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的单位,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的单位代表及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都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受到处罚。双层机制论者称公司犯罪存在着表层犯罪者和深层犯罪者,实质上仍然是承认单位犯罪存在着两个犯罪主体,因而与第一种观点一样难以令人满意。 5、单位成员行为的双重性说。该说认为,由于单位成员行为的双重性,导致同一个单位犯罪行为,既是单位实施的,又是单位成员实施的,由此分别产生了单位和单位成员两种主体的刑事责任。单位与单位成员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两者的刑事责任之间也不存在谁主谁次的问题,单位成员更不是分担单位的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因此而对单位成员从轻处罚)。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双重刑事责任,它出自单位犯罪的双重构造,它决定了对单位处罚的双罚制。 6、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该说认为单位(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承担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刑罚主体。 7、一体化的刑事责任。该论点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团体和团体组成人员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复合体的犯罪,双方融为一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8、双重人格说。直接责任人员在为单位牟利实施犯罪之外,仍然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和意志。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双重性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法定分担原则的体现,即当单位以整体财产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后,要求与该犯罪行为相关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单位承担整体刑事责任后的对单位内部责任的法定追究,通过刑事法律强制性要求单位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法定分担原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强调单位的独立人格,但单位犯罪毕竟是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随着法治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也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法人治理机制要求其自我约束,内部机构应相互制约,以防止各种越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客观上单位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疏于采取这种防范和监督措施,使其从业人员能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构成公司犯罪也比较多见。 其次,法定分担原则体现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原旨。在单位犯罪产生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单位不是作为独立的存在,因而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成为唯一的方式。单位犯罪成为单位成员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正是出于对这种责任转嫁的弊端的认识,因此现代单位犯罪彻底摒弃了代罚和转嫁制。对于单位犯罪而言,立法原旨就在于使单位自然人和单位本身不能将自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到另一方,防止单位或个人互相推卸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密性,从而真正实现罪刑自负,罚当其罪。这不仅是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是刑事立法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在法律拟制并赋予单位以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单位基于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单位个人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质上是通过法律规制单位犯罪,实现刑责的分担,一方面国家重视和保护单位特别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法人利用其由法律而生的特权和财力去操纵自然人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且防止公民成为某一法人的“私民”。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现代刑法罪刑自负、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而且也实现了刑罚惩罚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再次,单位犯罪的刑事可罚性是法定分担原则的理论基础。单位犯罪多数是存在于单位在行使其法定权利时,由单位内人员通过不法的手段和方式,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单位犯罪行为无论是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还是间接地对其法定义务不作为,都是其主体意志的表现,并且都是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罪过的。而单位自然人也是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识、意志的社会主体,即使是在单位中,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不能说仅仅是基于单位的意志,客观上,则更多的是因为其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守法和违法之间选择了后者,主观上也是存在罪过的。正是这种罪过和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样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和单位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主客观方面都是具有刑事可罚性,仅仅追究任何一方刑事责任都难以做到罪刑自负,罪刑相当。因而法律上两者分担刑事责任不仅从刑事责任机理上更接近于合理和均衡,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客观要求。 二、双罚制的作用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双罚制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情况下实行双罚制。 1、对单位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就一个刑种即罚金。有的国家对单位犯罪刑罚的规定并不仅有罚金一种。如《法国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规定得十分具体全面。对单位判处的刑罚除罚金刑以外,还规定了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逐出公共市场、禁止向公众募款、禁止签发支票、没收用于犯罪和犯罪产生的财产、公告或传播宣告的判决等10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采取的是无限额罚金制。为何未规定罚金数额,主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对单位成员的处罚 在双罚制中,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既包括罚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的轻重有两种情况:(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虽如此,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些人员为了团体利益的动机,加之单位犯罪往往具有多人共同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轻于个人犯同种罪的量刑标准;(2)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个人犯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犯受贿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关于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四、双罚制在单位犯罪案件的理解与适用1、明确对单位犯罪的单位主体的处罚,只能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单位是纯粹的抽象主体,与自然人在属性上存在差异,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对其不能适用自由刑和死刑,而只能适用财产刑。 2、明确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则可以适用自然人犯罪的一些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3、掌握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特别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情节轻重、犯罪责任大小,在刑法分则各罪规定的有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在对主刑适用时相应对于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掌握对单位判处罚金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在数额上的法定性与协调性,对单位的罚金处罚应在刑法具体罪名规定的罚金幅度内且高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的罚金数额之总和,只有这样,才能正确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得随意附加判处财产刑,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刑法之目的。
-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