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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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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2001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实现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个人在商标申请权上的平等。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权主体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根据《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应当注意,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双方的注册商标申请权,合同有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合同没有规定的,由中方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或合资双方按协议或出资比例共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允许中外双方以工业产权投资。如果外商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并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那么应按国外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办理,其商标权归外商所有。但外商在申请注册时双方就商标权归属达成了协议,那么应按协议的规定确认商标权的归属。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从而实现了外国人与中国人在申请商标共有上的权利平等。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内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既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这已由限定的代理过渡到一般的民事代理,就这一点来说,放松对商标注册的管制,不能不说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进步。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可见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事宜《商标法》实行的是强制代理。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为了便于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和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我国《商标法》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国内商标管理工作的实践,对商标注册的申请规定了以下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显然,这一规定依然采用了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但其分类申请的限制己被取消。换言之,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 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

  每一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对此,《商标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是以申请日为标准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日内交送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可见,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先申请原则,辅以先使用原则,既贯彻了先申请原则,又顾及了先使用人的利益,比较公平,也易于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申请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三种申请形式,各种申请形式的具体申请手续有所不同。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

  商标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文件有:

  1.商标注册申请书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朋艮务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商标图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图样5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准确描述该商标存在状态的商标图样、文字说明。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3.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申请注册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4.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证明文件申请因类别而异。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中有他人的肖像或姓名时,应提供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可以用书面或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此外,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二)商标注册的另行申请和重新申请

  商标注册人如因业务经营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与原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办理。

  《商标法》第22条则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能逐渐不适应商品特性和人们消费心理,这时企业就需要对原商标“旧桃换新符”,为此,应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三)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企业联营、转产、迁移或商标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等都会使注册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此时就有必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否则不仅会使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等事项不涉及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相关词条

  •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这样的一系列活动,被称为商标国际注册。

  • 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条件是指商标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批准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

  •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

  • 商标恶意申请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实施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即是商标注册程序。

  • 商标注册行为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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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4 12: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