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缔结地不在自己的母国,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母国,但结婚的一方是另外国家的国籍。
问题 | 事实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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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事实婚姻的主要内容概念分析: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分析: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理。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三、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配,法律上虽有相关的规定,但针对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从而更好的维护您的财产利益。 四、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 婚姻关系被纳入法的调整对象之后,便要符合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一法的要求,表现在婚姻成立上便是男女双方设立婚姻关系时,须同时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这些要件的结合便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婚姻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4种无效婚姻情形:第一,重婚的。重婚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 第二,近亲婚。即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第三,疾病婚。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先天性呆痴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当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蔽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尚未治愈的; 第四,早婚。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我国新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因为有违婚姻制度而被归为违法婚姻,但新婚只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归为无效婚姻,而对违反结婚形武要件的事实婚姻却有条件地赋予其效力。 2.事实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已成立并生效,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我国新姒昏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白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另一方结婚的行为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如无效婚姻明显,且现实生活中,有些因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后,已经与对方建立了感情,生活也比较幸福,如果其也认为既存的婚姻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过多的干涉。可撤销婚姻是有效成立的婚姻,因为一方当事人意志的不自由,法律赋予其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是在真实自愿的状况下结成的婚姻关系,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选择婚姻方式的结果。 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H十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确立夫妻关系目的的一种同居。根据非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已经有合法配偶,即非婚同居是否侵犯原来的合法婚姻关系,我们可以将非婚同居分为两类:一种是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非婚同居,另一种是单纯的非婚同居。”前者即婚外同居,即通常所说的已婚者又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如‘包二奶”、“重婚”等。由于婚外同居是一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利益、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为法律所遏制和制裁,属于非法同居;后者即未婚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结婚登记程而同居生活。因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男女两性结合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同居行为,“法不禁止皆自由”,所以其不存在非法性。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一般应具备几方面的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其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买卖甚至抢婚、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 第二,同居双方互为异性,同性原则上不构成同居; 第三,双方当事人缺乏成为夫妻和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 第四,非婚同居双方完全符合婚姻的条件,不具有禁止结婚的各种障碍,诸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禁婚疾病等; 第五,同居生活达到了法定的最低期限。非婚同居的双方虽然与事实婚姻当事人一样建立了“共同生活体”,但是,其男女双方同居的前提并无婚意,而事实婚姻双方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身份相待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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