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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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概念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是指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二、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情形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对于侵权人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关侵权行为的构成、赔偿的原则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主张受益人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四、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五、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问题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的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将其名称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仍然保留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只要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与侵权人或受益人之间的赔偿、补偿纠纷案件,均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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