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免责事由
分类
解答

概述

一、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

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免责事由的特点与意义

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免责事由的范围与分类

1.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

1.受害人故意(27条);

2.第三人原因(28条);

3.不可抗力(29条);

4.正当防卫(30条);

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2.分类

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由法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

的事由。特殊免责事由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些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二节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

3.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法源

《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

1.防卫必须以存在侵害行为的事实为前提

首先,所谓防卫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事实。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臆想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将构成侵权责任。其次,从时间上看不法侵害应当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尚未发生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则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仍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相反在性质上应属于报复侵害,构成侵权行为。

2.防卫措施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采取防卫措施必须在程度上具备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即可排除不法侵害的,则法律不允许擅自动用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本身也具有侵害性,对民事权益同样会造成损害,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任意一种不法侵害均采取正当防卫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精神。

第二,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时空上的紧迫性。紧迫性是对正当防卫启动条件的必要限制,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紧迫的,在时空条件上可以寻求国家公权力加以解决的,则一般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抗辩,因正当防卫行为也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如果默许民事主体不顾时空条件就而擅用正当防卫,那么社会势必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正当防卫的价值就荡然无存了。

3.防卫其所针对的行为性质必须具有不法性。

不法性主要是表现在其导致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事由。如果客观上导致某一个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侵害的行为源自法律的授权,例如法院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理由而抗拒。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直接目的在于消除或制止正在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就其行为来源直接实施防卫,即只能对作出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手段或措施,不能以对第三人实行防卫措施而迫使不法侵害人放弃或终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间接方法来主张正当防卫。例如某甲受到某乙追打,遂冲入某乙家中挟持并殴打某乙尚未成年的幼子,某乙见状遂放弃不法侵害,此时某甲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来主张自己不承担对某乙幼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

目的的正当性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标准。防卫人在防卫的时候,不仅应当意识到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必须意识到其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成立相应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据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该不法侵害的应有强度。这种必要限度的界定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综合考虑,一般认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不法侵害所侵害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破坏性及紧急程度等。当然,防卫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不是说防卫所致损害必须小于不法行为所致损害,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二者不存在显失平衡的情形即可。

(四)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1.遭受损害的主体“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此处的“造成损害”仅是指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此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2.遭受损害的客体“造成损害”即包括对侵权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侵权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例如,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乙抓伤了甲的脸,同时也撕坏了甲的衣服,乙对甲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都免于承担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效力

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结果由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自行承担。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在超出部分所对应的损害结果内,由防卫人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防卫过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防卫人需要对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要与失当的损害后果相当,又要与案情适当。这一责任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而是要适当减轻防卫人的责任。

紧急避险

(一)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免受外来侵害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阻却了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故产生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法源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危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中的危险,必须是“急迫的”、“现实的”危险。“急迫的”是指对危险在时空条件上是紧急的,危险与其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是一触即发,刻不容缓的。“现实的”则是指危险已经存在,发生并且尚未终止或结束,抑或是潜在危险转换为现实危险的条件已经充分或满足,而不是猜想的、臆想的危险状态。

2.采取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为之

所谓不得已,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够保全更大的法益,即避险确有必要。但不得已并不意味着避险人选择的手段是惟一的,只要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价值衡量上小于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害,避险措施就应当被认为是妥当的,适当的。

3.采取避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面对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全较大的法益,即避险行为应当具备合理性,要遵循最小损害的标准。当存在多种可以达成避险目的的手段时,避险行为人应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遵循必要的生活经验和学识,结合自身所处的具体情境采取与危险相适应的避险措施,同时,避险措施的选择及实施必须为社会上一般人观念所接受或认可,不得逾越社会所容忍的最低限度。

4.避险措施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在价值衡量上要重于因避险措施所损害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来自其所保护的法益在价值观念上要重于其所牺牲的法益,其所蕴含的民法基本价值理念是以较小的法益为代价保全较大的法益,需要衡量法益之间的轻重缓急。一般认为,在民法上,人身权益重于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之间的衡量不存在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至于财产权益之间的权衡,则应倾向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更加富有经济上的效益潜力,能够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四)紧急避险的效力

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需要依据不同事由而认定。

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如果险情的产生系由避险人、第三人或受害人所引起,则相应地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2.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源自自然条件,则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避险人所采取的避险措施不适当,则对于不适当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应当由避险人承担。

3.避险过当的后果。

避险过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避险人对自己所采取的不当避险措施或者避险措施超过必要限度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紧急避险属于抗辩事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诉讼中,由避险人举证证明损害系由自己的避险行为引起。受害人如果认为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而要求避险人承担责任的,则应对过当部分所造成的损害构成侵权责任负担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相关词条

  •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 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 免责

    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4 9: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