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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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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李代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中国好声音》选手,因深情演绎曲婉婷《我的歌声里》而走红。

    2014年2月至3月间,李代沫在其位于朝阳区三里屯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被查获归案。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指控,李代沫在庭审现场并没有任何辩解。当庭决定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回忆吸毒过程时,李代沫表示,在2012年吸毒,当时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有工作上的朋友说“这个东西可以让你情绪振奋之类的,当时就吸食了”。

    2014年初约2至3月间和卢某、郝某和郑某吸毒。暂住地是朋友帮忙,他花钱租的房子,事发前居住。李代沫也表示,自己能记清的是和上述三人吸了5、6次左右,都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认识的。有了对方微信和电话,联系吸毒。毒品来自于卢某,用水烟壶吸,来自于后海的水烟壶店。跟卢某三四次,郝某两次,郑某三四次。李代沫说,碍于公众人物身份,不方便去别的地方,就在家里吸毒,卢某主动提供毒品给他,有时候自己没有控制住欲望,就没有拒绝他。

    对于自己的行为,李代沫表示“很后悔”,并称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没有给大家带来正面影响,反倒带来很负面的作用”、“现在也意识到犯下了不太能让父母和公众原谅的错误。我觉得自己很后悔,我在看守所也想了很多,觉得自己应该更配合政府工作,为自己争取一个机会”。

案件进展

    2014年3月18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微博确认歌手李代沫因吸毒被抓,尿检呈阳性,且李代沫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14年3月19日,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被移送至朝阳区常营看守所。

    2014年4月16日,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正式被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诉,朝阳法院于5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
    2014年5月27日上午,“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李代沫庭审最后陈述

    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我在读一本书中看到,有两件事是最重要的,一个是孝顺,第二个是助人,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给父母尽孝,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贡献,回馈社会,我不愿意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最后我感谢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给我陈述的机会,谢谢!

庭审焦点及宣判要点

庭审焦点

    对于指控的事实部分,李代沫和辩护律师基本无异议,庭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量刑上。
    李代沫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办案人员在抓获李代沫之前已经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在办案人员上门后李代沫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相关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并且李代沫积极协助办案人员联系并抓获卢某某等三人,应认定立功,理应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方认为,已经出示的5组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抓获李代沫前已经掌握犯罪线索,因此其交代的犯罪情况不属于自首。此外,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然李代沫如实供述其他吸毒人,但吸毒属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立功。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这一意见。

宣判要点

    法官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法制观念淡薄,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李代沫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但其并不是自动投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被告人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容留吸毒人员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朝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评析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毒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为何李代沫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于李代沫因何获刑9个月罚金2000元的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万兵表示,在李代沫一案中,量刑主要是从李代沫容留的次数、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的。从量刑情节来看,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该情节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需考虑;对于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不属于立功,但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决定了本案刑期。

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相关词条

  • 吸毒人员

    是指吸食或使用毒品的人。

  • 吸毒

    凡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 容留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容留型犯罪,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是容留他人卖淫罪。其中容留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吸毒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其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 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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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