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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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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罪名变迁

1979年刑法中就有敲诈勒索罪,第15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这种对人身权益的侵犯是使用威胁、要挟手段的结果。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是将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兑现的各种票证、单据,如提单、债券等。

4.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被规定在新刑法的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两罪都是贪利性的占有型侵犯财产犯罪,都是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都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因为两罪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特别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有时就难以正确的对两罪加以区分,司法机关就难以正确的定罪与量刑。本文通过对两罪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的分析比较,旨在使两罪的界限明朗化,以达到我们能够正确区分两罪的目的。

  一、 犯罪客体上的区分

  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新刑法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将我国刑法上的所有犯罪分为十类。其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就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究其缘由,就是两罪都侵犯了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这种社会关系,另外两罪又同时侵犯了另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两罪在犯罪客体上有其相同的特点,但是我认为在这方面,两罪还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 两罪虽然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其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

   概言之,抢劫罪侵犯的仅是公民的生命与健康权利;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明显要广于抢劫罪,它还包括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民主权等。理由如下:抢劫罪是以当场使用暴力,或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所针对的是公民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毁坏他人的财物,诋毁他人的名誉相威胁,甚至当场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就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调该罪的犯罪手段针对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所针对的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民主等权利。

   (二) 两罪犯罪客体受侵犯的时空界限区分

   抢劫罪强调手段行为与目的的行为的时间同步性,申言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犯罪手段行为,与抢劫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甚至不知反抗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而不是事后获取公私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大不相同,当行为人以损害他人生命与健康相威胁时,第一,该威胁的内容一般不能在当场实施,只能是事后的某个时间实施;第二,虽然个别情况下,存在以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可能性,但是行为人获取公私财物的目的只能是事后某个时间实现,而不能在当场实现,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事后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当场获取,否则,就够成了抢劫罪。如是可见,敲诈勒索罪的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相威胁的手段行为,与强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不能同时实现,即不具有时间上的同步性。另外,两罪的犯罪客体在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时间紧迫程度上也不同,抢劫罪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同步性,所以客体受侵犯是现实直接的;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在大多情况下是存在受侵犯的危险,是间接的。可见前者客体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时间紧迫程度要远远大于后者。 此外,两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完全相同,动产当然可以成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不动产却只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二、两罪犯罪客体方面之界限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学习研讨中,人们有时不能正确区分两罪,从而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把两罪的客观方面的有关构成要素区别开来。

   (一) 两罪的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抢劫罪的犯罪手段;“使用威胁或胁迫”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前者能够产生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效果,而后者往往只能产生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效果。

   (二) 两罪的犯罪手段-----威胁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之一为威胁,但是他的内容比较单一,即当场以实施侵害他人生命权与健康权威胁;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威胁的内容不仅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与健康权,目的还包括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民主权利等。

   (三) 威胁内容实施的时间可能不同。 抢劫罪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实施侵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暴力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的实施是在事后的某个时间,而非当场。

   (四)威胁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作出方式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直接当着被害人作出,也可以利用第三人、信件或其他媒介间接向被害人发出。

  (五) 两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前者取得非法利益只能在现场;而后者有时在现场,但大多在事后取得。

  (六) 是否以取得非法利益-----公私财物数额大小为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即必须以获取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为构成要件;而抢劫罪的成立却没有数额上的限制。三、 犯罪主体界限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二者的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 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 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 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 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敲诈勒索在构成要件上要求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该解释还规定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的界限

构成敲诈勒索的要件之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实践中有不少情况是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包括要回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无罪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将胁迫作为手段只是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2)胁迫罪说。即认为,既然双方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其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失,因而行为人也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然而,行为人使用胁迫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犯罪,因而成立胁迫罪。(我国法律没有胁迫罪的规定,因而这种学说在我国实践上意义不大,然而这种思路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的。)(3)敲诈勒索罪说。即认为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这本身就侵害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技能,使对方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采用无罪说,主要是基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候存在困难。但是,也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方使用胁迫手段的,就一概以无罪论处。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权利义务明确正当,行为人也没有超出正当的权利范围,并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都 应当认为无罪。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确定,存有疑问,例如债务人有合理的抗辩权;债务有一定的期限,还没有到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本身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等。

五、敲诈勒索罪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与既遂

本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敲诈罪的行为的时候。在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具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手上的时候,就是既遂。敲诈勒索行为和对方由于害怕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是对方并没有感到害怕,而是出于同情怜悯之心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时候,由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是本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与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应当具有以下特征:自动性、时间性和有效性。本案涉及到对有效性的认识。所谓有效性,是指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或实行阶段,自动、彻底停止犯罪。这里要求停止犯罪要彻底。所谓彻底,就是要求行为人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效手段,并达到实际效果。例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仅要求自己停止犯罪,还须有效实现其他共犯停止犯罪。对于侵财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停止侵害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存在时间差,或者约定的地点认识不一致,中间环节可能脱节,造成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或者放弃取得财产,但被害人已经实际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告知、暗示或行为)向被害人明确表达停止犯罪的意图,以让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处分财产的反应。如果犯罪分子仅仅自己放弃犯罪,但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将其放弃犯罪的信息传达给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处于威胁之中,并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同样,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六、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符合下述两个标准之一: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多次敲诈勒索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2013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罪相关词条

  •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损失税收的行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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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2: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