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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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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回避的特征

  公务回避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随机性,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在什么时候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其事先无法预知的。

  二是自律性,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些需要回避的情形别人可能不知道,要求公务员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是公正性,即凡是出现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时,除公务员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也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也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公务回避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公务回避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即公务员本人不能处理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是机关职权的实际执行者,他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涉及到通过权利对一定资源的配置,因此当公务涉及其本人时,他可能很难公正地继续执行该公务,在此情形下,其退出该项公务的处理既是明智的,也是公正的。

  二是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即公务员不能处理涉及自己上述四类亲属的公务。因为这四类亲属与本人的关系密切,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这四类人的利害关系时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偏袒他们,或为他们谋取私利,因此,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回避亦是必要的。

  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回避调整范围的一个扩大的规定。在实践中,除了因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外,还大量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如行政相对人与公务员有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不对这些情形做出规定,就实现不了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所以,即使不具备《公务员法》第70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只要公务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都应当回避。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具体情形包括哪些、由谁进行界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

三、公务回避的程序

  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②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③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务回避与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以任职回避为前提。任职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为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单位任职,但仅有任职回避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可能涉及到本人或者其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的事务,公务回避就是针对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提出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果面临本人和近亲属的利害关系,自然难以保证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的心态,为了防止其牺牲公共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公务回避的规定。

  公务回避与任职回避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外部管理相对人,多存在于外部管理关系之中,尤其是在管理程序之中;而后者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也就是管理内部相对人,多存在于内部管理关系之中。

公务回避相关词条

  • 回避权

    回避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原则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原则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 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回避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也有学者称,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也叫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严格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申而言之,任职回避就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 地域回避

    地区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我国自唐代开始就有地区回避制度,即所谓的“避乡”、“避籍”。地区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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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