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问题 | 财产保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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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财产保全担保概述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 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 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 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 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可 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 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 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1]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 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1、对象:符合起诉要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诉讼保全担保; 2、条件: (1)申请人有起诉资格; (2)由柳州市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 (3)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4)事实基本清楚; (5)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6)申请诉讼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 (7)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8)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范围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担保责任的解除案件终结,法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或由担保公司赔偿被 申请人的损失。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常见类型(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六、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 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 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 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 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许多国家同样存在,如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财产保全被称为假扣押、 假处分,前者是对金钱请求或可以变为金钱请 求的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对金钱以外的权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 施,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一般认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采取财产 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 处置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且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 财产,以强制债务人 履行法定义务。这对于预防和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威都确实相当大的作用。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为 防止诉 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 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申请有错误,主要 是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申请人故意伪造申请财产保全的条 件,其目的在于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出于恶意报复等;第二,申请人诉讼决策失误,即申请 人由于过失 错误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其实际有权请求的范围。以上两种情况,申请人都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 失。因此法律还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责令提供担保而未能提供的,同 样应当驳回其申请,除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果不存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以上前提,财产保全也就失去意义。因而,法律还规定,财产保全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人 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二是 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 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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