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问题 | 医疗损害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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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变《侵权责任法》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将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都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置于这个统一的概念之下,就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用统一的尺度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没有明文规定,但既然医疗损害责任不再以医疗事故作为基本类型,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规定。因此,应当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为医学技术鉴定没有根本的改变,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应当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应当打破由医疗研究部门独家垄断的做法,实行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像对待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法官有权组织并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应当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而否定先前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服务合同纠纷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1.首先要查询一下有哪些鉴定机构。方法是登陆司法部政府网站,下载司法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所有的鉴定机构都应在司法部备案,进入司法部的“鉴定机构名录”。 2.查询司法鉴定所有没有鉴定案件的所属类别,医疗损害鉴定属于“法医临床”的类别。 3.注意区域回避原则。一般来说,一个地方顶级的大医院是比较容易对当地的鉴定机构施加影响的。因此,当诉讼涉及某地最大的几家医院时,最好不要再选择本地的鉴定机构。 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准备工作1.听证会前,一定要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2.参加人员准备。(1)不论是患方还是医方,患者和经治医师最好参加听证会,以便回答鉴定人对诊疗过程的了解,对有关事实的确认。如果患者和经治医师不能参加听证会时,各方至少有一人对诊疗过程非常熟悉。(2)患方最好聘请一名医学专家和一名律师参加听证会,以便就医学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与鉴定人进行交流,更充分表达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3)医方最好聘请一名律师或熟悉法律的人士参加听证会,以便就法律问题与鉴定人进行交流。 3.材料准备。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临床诊治过程的所有资料,陈述书。 陈述书的书写在诉讼中,患方和医方应分别提交起诉书和答辩书,在司法鉴定中,则均称为陈述书。 (一)患方陈述书 书面陈述书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对诊疗过程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书面陈述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见,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侵权责任法》中要求患方举证医方存在“过失”和因果关系,最终进行责任划分的时候需要一个“过失参与度”,这也就提醒患者,能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旧是有利的。 (二)医方陈述书 医方陈述书是与患方陈述意见针锋相对的。患方陈述意见是患方陈述院方的过错,而医方陈述书则是院方回答自己没有过错。 医方陈述书由首部、陈述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标题写明“答辩意见”。 2.医方陈述人的基本情况。应先写医院的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3.写明陈述事由。鉴定过程中的陈述书与诉讼阶段的答辩状有些不同。多描述为“医方就与患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 ×民初字第(××××)号,现发表如下陈述意见。” 接下来是陈述理由。陈述的理由是陈述书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患方在陈述意见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针对性的陈述,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鉴定结果是必然不会使双方满意的,不满意的一方也会有相应的救济手段。简而言之,存在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等几种方式。 (一)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鉴定结论其实也是证据的一种,尽管其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其发表不同意见。按照法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体现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核实、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材真实性进行核实、鉴定过程是否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等思路。主要法律依据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等。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所依据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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