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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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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特殊性

1.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该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或脑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物或其他财产。但这种劳动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其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而通过自己独一无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人身性质。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若承揽人向第三人移交其工作,必须经定作人同意,且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若承揽人不能完成承揽合同悦动的工作内容,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5.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二、承揽合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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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6 2: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