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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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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或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何时,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二、特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四个特征: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三、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从受惠的边数来看,最惠国待遇可分为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两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义务单独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大多出现在往昔的不平等条约中。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从受惠的条件而言,可把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在最惠国条款中规定,只有缔约对方能像第三国那样,向它提供同等的报偿,才把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凡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给予第三国时,也自动而且无报偿地给予缔约他方。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WTO所强调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即属此类。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依最惠国条款,受惠国只能就该条款所规定的或该条款的主题所包括的人或事,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该条款规定的或主题范围内的权利。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程度和经济状况加以确定。通常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这一制度:(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一)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惠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国家之间在缔结最惠国条款时,一般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指出一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这些例外事项一般包括:(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些特权和优惠,便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圉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和优惠。

六、中国对于最惠国待遇的态度

我国是在1955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适用于发给输出、输入许可证和征收关税方面)。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目前在与许多国家缔结的投资保护和贸易协定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例如,1984年中国和法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就规定:“(1)缔约各方承诺在其领土和海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缔约各方对于在其领土和海域内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应给予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3)上述待遇不涉及缔约一方因加入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地区经济组织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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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