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其是公司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机构,而非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主要权利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无执行功能,因此债权人会议不能执行会议的内容,其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问题 | 债权人委员会 |
分类 | |
解答 |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设立,因为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因此债权人会议就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也有权决定其不设立和变更、解散。按照《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2.管理人实施下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