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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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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

1.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2.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

1.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有效范围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第二,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第四,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转让中的上述四种具体体现,即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当然,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也是分离的,但这两种分离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著。

2.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无效范围

 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注:由于该种票据抗辩事由仅限于由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主张,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此种牵连一般被称为“人的抗辩之个别性”。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对价所针对的法律效果,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相互牵连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因关系上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法理论中的“恶意抗辩”情形。

(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新债务)如不履行,原因债务(旧债务)就不消灭,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此即票据的授受对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也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互有所牵连之处。

(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在此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探寻与深化。

三、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1.理论中及实践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曲解

(1)绝对有因说。此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最终讲求实质上的妥当性或衡平性的法理精神,应当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将民法中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活动所需的其他基本原则引入票据关系中,要求票据原因关系必须真实,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

(2)相对有因说。此观点虽赞同票据行为有因说,但其与绝对有因说又存在差异,认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时,还是应当适当保护持票人的应得利益。

(3)绝对无因说。此观点认为,由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该原则应当具有绝对性,必须绝对地坚持此项原则,无例外可言。

 票据法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牵连,由此产生了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而绝对无因说对此却视而不见,片面强调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射程距离无限扩大,势必招致票据权利被滥用,损害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反而保护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或其他非正当持票人利益的后果。这显然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违背了法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更会阻碍票据的流通。

2.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念的确立

  对于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问题,结合上述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涵义及其射程距离的探讨和分析,票据无因性应是“相对的无因”,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也应理解为“相对地坚持”。

(1)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基本内涵

 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该原则的效力所不及之处,即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普遍适用的同时,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予以严格适用。

(2)确立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该当性

 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价值取向的妥当性。该理念所追求的首要的基本价值取向,与票据法理论创设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根本宗旨以及票据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一致,同时,又未忽视对票据流通和市场交易所需的“安全”、“稳定”与“秩序”的保障,完全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因此,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与法律对普遍性理想的追求和对特殊性目的的要求均是相适应的,其价值取向具有妥当性。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确立基础的合理性。该理念是确立在必须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是以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普遍适用作为前提条件。这既遵循了票据法理论和票据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本身着重保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其确立基础具有合理性。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具体内容的公平性与适法性。在一般情况下,该理念主张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而在特定情况下,该理念强调严格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其具体内容,体现了其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衡平,以及在对票据权利人利益侧重保护的同时,对票据债务人权利的兼顾。因此,其具有公平性和适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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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相关词条

  • 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即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相对无因行为如物权行为,以及绝对无因行为,如票据行为。

  • 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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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