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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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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的总体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内涵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五、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1.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


  1.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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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0: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