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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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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著作权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的产生

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

三、网络著作权取得方式

1、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3、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4、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四、网络著作权使用法律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著作权相关词条

  •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当事人因对软件的研发、投资研发或者其他约定而享有对某个软件有著作权。

  • 网络案件管辖

    网络案件管辖,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或者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后果,确定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

  • 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通过互联网的使用和传播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包括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 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收益、传播、改编、出版的行为。

  •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人对著作权有署名、收益、传播、出版的权利。包括对署名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并规定了保护期限。

  • 网络侵权诉讼

    网络侵权诉讼,就是通过互联网的使用和传播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包括侵犯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被侵权的权利人到法院起诉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行为。

  • 网络盗版侵权

    网络盗版侵权,就是通过互联网的使用和传播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包括侵犯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 著作权继承

    著作权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享有著作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被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又称为版权纠纷,一般是指有关著作人身权或者著作财产权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纠纷。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特定的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其中仅著作财产权能依法转让。一般而言,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能双发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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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