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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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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征税对象

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作为财产税法客体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另一类是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类。其中,有形动产是指车辆设备等消费性财产;无形动产是指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无形动产这类财产易被隐瞒和转移,税源难以有效控制,征收管理比较困难。因此,各国在选择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时,一般只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征税,对无形动产则不予征税,或者只在无形动产发生变动或转移时,才对无形动产征税。

三、特征

财产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以财产为征税对象。这是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主要区别。财产税的其他特点均由这一特点派生而来。

    2.是直接税。财产税由财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者直接承担税负。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税,而非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税,因而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财产是财富的体现,财产税与财产的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因为纳税人的所得,如果不是用于积累,就是用于消费,或者用于投资。通过对财产征收财产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抑制消费、刺激投资、发展经济的作用。同时,财产税的征收,还可以对偷漏所得税的行为起到弥补作用,从而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财产税的分类

    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历史等因素导致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的财产税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现代财产税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静态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权利未发生变动的静态财产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其特点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保有财产的占有、用益等权利,必须依法纳税;在征收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通常是定期征收。如房产税、地产税等特种财产税,均属于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指对在一定时期所有权发生变动和转移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课征条件,其特点是在财产变动或转移时一次征收,如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又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其综合计算的价值进行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在实际征税时,一般要考虑起征点和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各种法定扣除。因此,在计算和征收时较为复杂。例如,德国等国的一般财产税均规定了免税扣除项目以减少税基;印度等国的一般财产税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额为计税依据;美国的财产税名为一般财产税,而实为有选择的财产税,并非对全部财产征税。特种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些财产单独课征或合并课征的一种财产税。例如,对土地课征的土地税,对房产课征的房产税,对土地和房产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均属特种财产税。特种财产税是财产税的最早形式,在课征时,一般不需要考虑免税和扣除,在计算和征收时都比较容易。

    3.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经常财产税是指每年按期课征具有经常性收入的财产税,这种税收通常占财产税收入的大部分。临时财产税是指在非常时期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临时课征的财产税。如政府在国家遭遇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大多要征收各种临时税。

    4.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从量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财产税。因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数量,所以从量财产税一般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从价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财产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其所拥有财产的价值大小。因此,从价财产税通常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

 

财产税制度相关词条

  • 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

  • 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 资源税制度

    所谓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 土地增值税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 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 房产税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契税制度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关税制度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 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 消费税制度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各国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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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8: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