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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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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同时需注意的是,决定被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时应遵循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以下述案例为例:犯罪分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5年后,又发现犯罪分子前罪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犯罪分子判处的刑期应是10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12年,在此基础上减去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的3年,由此犯罪分子未执行刑罚为9年。

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对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数罪并罚时,其总的服刑期相对采用“先减后并”原则的较短。原因在于漏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程度较低,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才发现罪犯还有漏罪未经审判的情形的处理

上述情形原则上不影响已经完结的诉讼程序,对漏罪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需注意的是:1、对新发现的漏罪要严格审查是否已经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经经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漏罪发生在已经处理的犯罪之后的,漏罪的追诉时效起算日应是漏罪的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3、如果漏罪发生在已经处理的犯罪之前的,漏罪的追诉时效起算之日为已经处理的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漏罪相关词条

  •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 新罪

    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是发现新罪时数罪并罚的原则。它是指先把前判已执行的刑期减去,然后再与新罪的刑期合并从而确定总的刑期的一种方法。

  • 先并后减

    先并后减,是发现漏罪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先把前后罪并起来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刑期的方法。

  • 遗漏罪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现遗漏罪的,应责令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发现遗漏罪的,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进行审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如存在办案人员故意遗漏犯罪的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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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