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瑕疵担保可以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问题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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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密切,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公民 通过订立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双务合同最常见,而在双务合同中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合同一方支付对价,自然要求对方交付的物或权利是无瑕疵的,否 则对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最初来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即出卖人必须保证其买受人接受其标的物后,不会因抵押权、所有 权等受到第三方的追夺,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不仅适用于买卖,也适用于一切移转物和权利的有偿契约。随后,随着经济制度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权利瑕疵担 保责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出卖人不仅要防止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还应保证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的合同根 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在无权处分时,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就与买卖合同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150、151、152 条的规定,在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其前提就是合同有效。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根据 大陆法系的理论,应当包括权利存在担保 与权利无缺担保两类。因此合同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应当说排斥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此外,将权利存在 瑕疵的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既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合同法》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 2.权利瑕疵于合同成立时已存在出 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存在而合同成立时已经消除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如果权利瑕疵是在合同成 立后出现的,则仅构成债务不履行(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完全)或危险负担问题,也就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的问题。至于权利瑕疵是否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 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 3.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有在合同成立后,相对人不知存在权利瑕疵的场合,出卖人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已经明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或处分权存在瑕疵的,相对人不再享有请求对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4.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排除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标的物的处分权,则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 5.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特约免除或限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同,并不是强性行的责任。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免除、限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非特别约定无效,否则应从其特别约定。 三、权利瑕疵的具体情形1.权利不存在这种权利瑕疵仅存在于以权利为买卖标的物的场合。权利不存在,即属于自始客观不能,合同应当无效,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二是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的全部或部分为他人所有无 论买卖的标的物是实物或者权利,出卖人均应担保物之所有权或权利的移转。属于第三人之物或权利,出卖人不能取得而于买受人,或移转后第三人对买受人得主张 所有权时,出卖人就权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权利全部为他人所有表现为无处分权人私自出卖他人之物或权利;权利部分为他人所有主要表现为共有人之一不经其他 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之物或权利。 3.权利不完全出卖人不仅要担保权利确系存在,还要担保权利完全,如果因出卖人移转的 权利不完全,使买受人行使权利受限制,或因第三人行使权利致使标的物被强制执行,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出卖人权利不完全主要包括集中情形:一 是不动产所有权上存在地役权、抵押权等;动产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质权等。二是标的物所有权上有债权的请求权,如租赁权。三是公法上对标的物使用的限制, 如根据国家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的使用的限制等。四是在权利买卖中,出卖人不仅要担保债权不为抗辩权所对抗,并应担保物其他反对权只存在,如抵销权、 撤销权等。 4.有价证券因公示催告程序无效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无记名证券、票据、指示证券及其他表彰私权之证券。有价证券的出卖人不仅应担保其证券的存在,并应担保有价证券未因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或权利而存在权利瑕疵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买受人而言,即其可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采取一定救济措施的权利。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享有的救济措施包括: 1.减少价金或拒绝支付价金在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金或拒绝支付价金,,如果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但如果存在的瑕疵很小,对合同的履行影响不大的,买受人只能请求返还部分价金或拒绝支付部分价金。 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传统的救济方式。如果因权利瑕疵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已经没有价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权利瑕疵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不大,为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3.请求损害赔偿当存在的权利瑕疵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买受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不包括期待利益。 4.违约金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权利瑕疵约定了违约金的,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请求实际履行在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或第三人享有部分所有权,买受人因第三人的追夺而丧失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恢复原状,或者另行交付标的物。买 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赔偿,而是为了取得标的物,比起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买受人更想获得完整的标的物。因此,在实际履行可能时,买受人没有 接触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出卖人能够继续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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