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演绎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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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演绎作品概述在现实生活中,演绎作品普遍存在,如就已有文学艺术作品而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就外文作品翻译成的翻译作品等。演绎作品的创作离不开原已存在的作品,其中多数是基于原作派生出来的,但也有的是基于已有的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如根据翻译小说而改编的电影,这两种作品都是演绎作品。在演绎作品中,既包含了演绎作者的独创性成分,又包含了原作品的表达成分。在创作作品时,如果仅是借助于原有作品的创作思想,而不是基本表达,创作出来的作品看不出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述,那么就是一部完全新的作品,而不是演绎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演绎作品”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将演绎权分解成了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加以规定,将演绎作品分类列举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用的作品,汇编作品,以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分别规定在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加以保护。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规定采用了“列举”式,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定义方式。即直接列出各项具体的演绎行为,来界定演绎作品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同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对演绎作品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这种定义方式的优点,在于罗列出了演绎作品的具体类型,以便较为清晰地划定演绎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演绎作品的特征1.演绎作品具有权利多重性正因为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所以其上不仅有演绎作品著作权还有原著作权,演绎作品也因此具有了权利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演绎形式和手段的多样性也增加了演绎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复杂性。在这种复杂化的前提下,有关演绎作品的纠纷不仅表现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演绎权的情况,也可表现为他人侵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权利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情况,还可表现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被授权演绎后又与第三人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情况。 现实中往往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是在演绎作品之上进行再演绎,如将译作《追风筝的人》画成漫画,此时就需要同时取得原作品权利人和翻译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在未经两位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不得将漫画进行出版发行等后续使用,也无权单独授权他人将漫画改编成戏剧;二是存在着在两部乃至更多的作品上进行摄制、改编、汇编而形成一部演绎作品的情形,例如,一部汇编作品中所包含的原有作品绝对不会只有一部。无论是一期杂志、一部文集、一部百科全书、一部资料汇编,都会涉及数十件、数百件甚至上千件的原有作品,这部汇编作品上就存在着多个权利主体,每个被汇编作品的权利人都享有各自独立的著作权。 2.演绎作品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演绎作品的独立是“相对”的。称演绎作品“相对”独立是参照原作品而言的,演绎作品的“相对”也可以理解为演绎作品对原作品的依赖性。因为演绎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人行使自己的版权时也要注意勿损害原作者的利益。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对新作品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因此,著作权人演绎权的内容可以分成两项,一是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之上进行再创作,二是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包括演绎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进行后续使用。 另一方面,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是相互独立的。演绎作品比照原作品是一部独立的新作品,本身独立具备构成一部作品的所有条件,并不是原作品的从属作品。虽然演绎作品之上有着双重著作权,对其的使用将受到原作著作权的制约,但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在有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也叫做“独立的版权。因为演绎作品不同于合作作品,尽管演绎者对演绎作品的使用要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限制,但演绎者对自己的演绎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完整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等著作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使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得侵犯演绎者就演绎作品独创部分享有的著作权,这显然不同于合作作品的各个合作者共享一部作品版权的情况。 3.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要想成立演绎作品,必须想较于原作品具有独创性。如果只对已有作品进行了很少的改变.改变的结果与已有作品之间不存在显着差异, 或者该差异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不应认定具有独创性。不同类型的演绎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不同的方面,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已有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的改变上,但对已有作品进行同一文学,艺术形式的再度创作也属于改编。从剧本改到剧本也是改编,表现形式就是我用的语言和你不一 样了,我的情节,人物有所改变了,绝不是指艺术形式, 载体,媒介,统统不是.翻译是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 因此.翻译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语言文字符号的转换上.但并非所有的转换文字符号的行为都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比如,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即依靠数字技 术.将传统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转换成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的形式:将计算机源代码转换成目标代码,等等,都属于复制,而不是翻译.另外,将汉语改 成盲文也不是翻译.因为汉语文字与盲文符号之间存在 着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将汉语改成盲文缺乏独创性。 三 、演绎作品与相关作品1.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个作品及片段、还有节选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可以独立使用的元素进行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从而形成的新的作品。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可以变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二者虽然都是对原作品进行利用和生产,但其在利用性的具体内涵方面存在差异。演绎作品的利用性是指该作品必须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的利用,不以该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必要条件,只要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可。相对而言,汇编作品的利用性是指对已有资料的利用,并不要求产生新的东西,不要求具有独创性,其利用的可以是作品也可以不是。 二是两者对于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上也有不同。演绎作品必须是对已有作品作出一些具有独创性的演绎,由此来满足原创性的要求。而汇编作品对原创性的要求则大有不同,其是对已有作品进行具有独创性的选择、组合、排列。当然,汇编并不是说对原有作品不得作出任何改变,实际上,在有些情形下,处于对汇编作品的整体需要的考虑,可能也会对已有资料本身进行某些改动。 2.演绎作品与同人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指那些对流行小说、电视剧、网络游戏或其他流行文化中的人物、有特色的元素等通过借用的形式来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一方面由于对作品的独创性条件的满足,所以能够单独称之为作品,在另一方面又与所利用的作品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这类小说的作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特点,他们通常是所利用的小说作品或人物的“迷”,由此他们创作同人小说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商业盈利,而是为此表达其对原作品或其中人物的思考或探索。 同人小说和演绎作品都是基于对于原作品的改动而成,即具有作品的利用性和派生性,但并不能说明同人小说即为演绎作品。如果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并且具有独创性创作出来的新作品,在这一新作品中还可以显现出原作品的精神成果,此种作品可以称之为演绎作品。除此,如果仅仅是将原作品作为写作的素材,创作出另一个全然不同的作品,而且在该新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量已经可以达到忽略不计的情况,这种意义上的“派生”不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该小说自然不属于演绎作品。 四、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演绎作品作者对已有作品在实质内容上有明显的创新,投入了其创作性劳动。所以,以他人作品为蓝本,经演绎而成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进行演绎创作的人即为著作权人。但演绎作品人在使用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仅要求演绎作品权利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所采用的“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表述与其他诸多条文所采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的表述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恰好反映了立法者对演绎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关系的理解,即两者有着相对独立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但由于演绎作品中包含了原作品的表达,利用演绎作品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原作品的利用,而对原作品的利用可能落入原作品著作权所控制的范围,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演绎作品的权利人才会因为原作品的著作权而不得使用演绎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只是要求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在行使自己作品著作权时损害原作品著作权,即它仅对行为人苛以一种消极义务。而“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很明显地是要求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履行义务,因此与消极的不作为相反,这种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而且,法律也承认演绎作品权利人和原作品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权利。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演绎人可以就演绎作品独立决定是否授权出版者出版其演绎作品,这种独立的授权行为就是其行使著作权而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的体现。在出版者为经许可出版其演绎作品的情况下,演绎人也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征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著作权受原作品著作权制约当然,对演绎作品的后续利用也并非是独立行使著作权、完全不受原作品著作权影响的行为。演绎作品可以分为获得合法授权创作的演绎作品和侵权演绎作品。虽然侵权演绎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使用侵权演绎作品的行为会落入原作专有权利控制范围而构成侵权。例如,以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方式使用侵权演绎作品,或者许可第三人复制、发行、表演或展览演绎作品,都包含了对原作品的使用,构成了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就侵权演绎作品而言,其使用和著作权的行使都属于“侵犯原作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所以,下文仅讨论合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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