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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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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异议概述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为进一步缩短商标注册和维权周期,简化程序便利当事人,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商标法修改之处明显,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对于商标异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现行《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上述对比可知,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异议制度的弊端所在有了很清晰的认识,并对此加以规制。它对于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一些限制。主体由以前的“任何人”变为了“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则由以前的没有规定变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这些限制都很好地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使异议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注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 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 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注册商标异议的程序适用

1.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需符合的条件:一是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即申请异议的商标权人的商标必须在被异议的商标之前申请;二是引证商标与系争商标近似;三是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关联度强,一般以尼斯分类中的类似群为商品/服务类似的判定标准,但当其他条件有证据优势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时会突破尼斯分类。商品和其相关的服务判定为类似就属于上述情况。四是同时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五是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六是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七是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明显,一般以申请时的主观状态作为主要参考。

2. 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

该种情况的商标异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使用在先。二是广义代理关系存在,广义的代理关系主要包括:商标代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经销商、代理商或销售意义上的代理、其他意义上的代理(委托加工、加盟连锁、广告代理)。三是引证商标与系争或争议商标近似。不能认为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投资关系;赞助;联合举办活动;单纯购买。注册商标行为发生在磋商阶段,之后代理关系成立的,也可以适用。四是商品/服务类似;五是未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授权。

3. 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权利和其他在先权利

基于该种情况提出商标异议的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名称权中的商号权的保护要件:(1)商号在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2)商号或其缩写与系争商标相同(缩写方式需要是行业惯例,常发生在房地产行业);(3)商号具有独创性;4.引起混淆(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其他考虑因素:损害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是否有恶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

名称权中的商号权的保护要件:商号在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号或其缩写与系争商标相同(缩写方式需要是行业惯例,常发生在房地产行业);商号具有独创性;引起混淆(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在先版权的证明:由于版权登记不做实质审查,所以版权登记日需要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才能被采信,对于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后的版权登记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采信(比如,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后的版权登记结合在先的商业使用的证据,商评委和北京一中院有采信的先例。);设计者申明对于版权的成立有辅助作用;在先的注册证不是拥有版权的证明,需要在先的以作品形式使用的证明。

对于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商标在先使用;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有使用不正等的手段。

对于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证明不正当手段的参考因素有:双方的经营的地域或渠道是否相同;双方是否曾有贸易往来;因其他争议知晓对方的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后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误导宣传或胁迫在先使用人。

注册商标异议相关词条

  •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过商标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即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反之,则为未注册商标。

  •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 注册商标转让

    所谓注册商标转让,就是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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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5 4: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