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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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造毒品罪辩护词的内容制造毒品罪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制造毒品罪辩护词的结构①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②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③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 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④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⑤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制造毒品罪辩护词的作用制造毒品罪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 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 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范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黄某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黄某被控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先后数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经过认真分析案件,现结合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法庭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罪起因上看,黄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根据赵某供述,其本身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遂萌生制造毒品的念头,并将制造毒品的念头告诉黄某,可见,黄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2、从犯罪实行过程上看,制毒技术的学习,制毒原料的购买,毒品的研发,毒品制作均由赵某一人完成,赵某在毒品的制造过程中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被告人黄某应赵某要求打扫房屋以及制毒器皿的行为,对赵某的制毒行为客观上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其行为对毒品研发制作进程以及毒品的生产作用十分微小。 3、从利益分配上看,毒品制作完成后,赵某出售毒品均避开黄某,出售毒品所得收益也未分配收益给黄某,黄某也未向赵某要求毒品利润分配,赵某是毒品赃款的获得者,黄某并未分得赃款。 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黄某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租赁房屋时,根据赵某供述:“X年X月X日上午,我打电话和黄某联系,说要租房子用于制造毒品K粉,黄某认为我有点吹牛,但还是陪我去看房子。” 根据黄某供述:“赵某找到我说要租房制作K粉,我表示怀疑,他说以我的身份证去签合同,我便到张家小区2幢2单元802室与房东签了合同。”“我当时怀疑他能否制造毒品,再说借身份证也没什么” 根据赵某与黄某供述,在2004年,黄某与赵某便相识和同居过,其后一直保持联系,黄某十分喜欢赵某,两人是情人关系。 可见,黄某在租赁房屋时,黄某对赵某是否制造毒品主观上不确定或者是不相信的态度,对出借身份证为赵某租赁房屋的行为法律后果缺乏认识,没有产生为其制造毒品提供方便的犯意,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状态,并不追求或者积极主动希望参与毒品犯罪的实施。 2、制毒过程中,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表现的是消极、放任的态度。 根据赵某供述:“黄某不住在租赁房屋内,隔一段时间我打电话让她来做清洁。” 根据黄某供述:“2010年1月的一天,赵某叫我到租住地打扫卫生,他说制成K粉了,我一看是绿黑色,我还说是什么东西,当时家里气味难闻,我就做卫生,把过滤纸等扔到垃圾桶。”“2010年4月2日下午3时,赵某喊我做卫生,我们一起去买洗衣粉,垃圾袋,我就给他洗马桶,地板。” 从以上供述可见,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并非积极主动要求为赵某打扫制毒房间,清洁制毒器皿,而是根据赵某要求才过去做清洁,对赵某制造毒品表现的是消极、放任的态度。 3、黄某并不追求分配毒品利润。在赵某犯罪实施前后,黄某从未过问制毒利润,从未要求毒品利润的分配,也从未分得毒品利润,其犯罪主观动机以及目的是为讨好赵某,维持二人的情人关系,其主观动机区别于为获得毒品利润,积极主动追求毒品制作完成,积极主动参与毒品制作的毒品犯罪。 三、被告人黄某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应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只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为情所困,为情失足,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改造相对容易,恳请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泪流满面,表示一时糊涂,触犯法律,以后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当庭认罪,足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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