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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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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夺罪概述

抢夺罪,按照刑法理论通说,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乘人不备的方式,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字面上分析,对抢夺罪的理解,必须将“抢”和“夺”有机结合起来。第一,“抢”和“夺”二字均 明确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去占有财物的,这就从字义上将其与有威逼的含义的“劫”区分开来。“抢”和“夺”二者在含义上相同, 都是指使财物持有人失去,且并没有针对财物持有人实施强制力或暴力胁迫的意思和行为。因此,行为人并不是针对财物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来使其放弃反 抗。第二,“抢夺”也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对财物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排除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控制来非法占有财物。这种强制力量使 得被害人来不及或未能意识到反抗。第三,“抢夺”的行为方式表明,财物持有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了抢夺行为正在发生,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行为人是当着 财物持有人的面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知道财物持有人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及其性质,但也知道财物持有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财物持有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 其财物被抢夺,这充分说明了抢夺罪具备的“公然性”特征。

二、抢夺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 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1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由此可见,犯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最后,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抢夺罪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200011日犯抢夺罪,犯罪数额巨大,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20091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夺罪的追诉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从200911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四、抢夺罪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1款 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 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 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因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抢夺罪案件,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此时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五、抢夺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一般犯罪的计算和连续犯罪 的计算。其中,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 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连续犯罪的是指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此时应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抢夺罪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时既遂,其不存在连续状态,因此抢夺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实施抢夺罪惯犯的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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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9: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