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内容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因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大约占耕地减少面积的40%左右(其他的减少原因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我们必须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耕地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事关中国农业稳定、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 中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调整划定基本农田面积1.08亿公顷,过去十年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全国累计补充耕地277.5万公顷。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效显著,补充耕地任务全面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范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取得重要进展,土地复垦明显加快,土地整治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规划期内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补充耕地2400万亩,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三、法律法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四、案例分析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政府侵权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案情简解: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某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石某等5名村民与发包方某村委会经自愿协商,由石某等5名村民分别承包了村里的1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10月18日至2028年10月18日止。村委会与村民分别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2007年6月经县人民政府换证时签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村委会、乡农经站及县政府盖有公章。承包该地后本案村民一直耕种,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水费等费用,承担义务工等劳务义务。 但从2008年5月至2012年,被告乡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收回了5名原告的耕地,阻止原告耕种并将耕地发包给了他人耕种,造成了原告5年无法耕种该地的经济损失。为此,多年以来5名原告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及县政府要求解决耕地种植问题,但这些单位及部门相互推拖,问题一直长期无法解决。无奈,5名原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承担5年来无法种地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代理律师观点: 1、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错误,本案案由应为用益物权侵权及损害赔偿纠纷。理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村委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物权侵权纠纷当事人是经营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2、原告方依法取得了对本案耕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其向法庭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合法取得的,并经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盖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对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具有公示的法律作用,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本案被告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行为造成了原告方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返还耕地及承担原告方损失的法律后果。 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大量书面证据及证人也证明了被告方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在法庭上被告也承认了不让原告耕种土地的事实行为 4、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4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23条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5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5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及代理人观点: 1、对原告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认可,认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没有经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办证程序错误。 2、不认可自2008年开始强占土地,应由原告出示证据。 3、县政府对于该村的土地问题有会议纪要,要求乡政府处理。 一审法院观点:1、将本案定性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村民与村委会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审理结果,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于本案的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审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妥,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承包土地的侵权。 至此,一起多年来发生争议的土地侵权案件结束,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原告方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并特意给代理律师赠送了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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