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问题 | 一级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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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如《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海关关税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复议;对上一级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多级复议主要适用于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 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省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一级复议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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