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一般取保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保证金要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会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指定的账户就是这个“专户”。 ——注意不能给警察或“警察”个人,要给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为依法保障刑事诉讼,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建立取保候审制度。因此,不被拘留的前提是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险性不大,申请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取保候审就不能适用。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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