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监护?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在生活中会经常听到一些精神病患者因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也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了精神病患者之外,小孩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法律上他们的民事行为应由监护人代理。那么,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监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监护? 《民法典》(自施行)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怎么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亲属或所在地的居委会,民政部门等等。父母对孩子不仅有抚养义务,同时还负有监护义务,父母应对孩子的民事行为负责。除了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之外,精神病患者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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