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有哪些区别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有哪些区别 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普通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力和义务为内容。普通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3.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普通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有哪些差别 1、雇佣合同中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详细的说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特殊特征: (一)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有哪些区别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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