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哪些不同之处 |
分类 | 金融保险-证券纠纷 |
解答 |
一、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哪些不同之处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上的不同: 1、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与发行债券的股东进行可交换,将债券交换为公司的股票; 2、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中,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哪些不同之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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