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一、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官法》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二、行政诉讼合议庭怎么进行判决,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三、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 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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